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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六中2017高考,合肥六中2017高考金榜

tamoadmin 2024-06-23 人已围观

简介1.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7)2.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3.合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修订)4.合肥市公交公司电话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

1.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7)

2.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3.合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修订)

4.合肥市公交公司电话

合肥六中2017高考,合肥六中2017高考金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除客运、货运站场外,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外独立建设的面向社会开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路内停车位是指依法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的面向公众开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停车场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停车场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对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服务、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内停车位的设置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房产、土地储备、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建立停车行业协会。

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参与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质量培训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有权对违反停车场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一节 公共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市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中有关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第十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第十一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位为补充,适度满足基本停车,从严控制出行停车,综合考虑区域停车需求,科学平衡动静态交通发展,合理确定停车场规模。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三条 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方便驾驶人停车和换乘。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7)

中介机构假房源、吃价差,以及“租金贷”等困扰1.8亿租房人群的问题迎来了政策规范。

12月25日,时代周报记者从住建部官网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六部门已于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时代周报记者梳理发现,《意见》主要针对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其中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的要求集中在行业规范方面,包括房源信息真实性、房源本身合规性,以及房源发布平台建设等细节要求;对于住房租赁企业的规范则集中在金融监管方面,包括提出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提出,在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的要求。

对此,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意见》此次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提出具体明确要求,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近几年租赁运营机构“爆仓”事件的关注。在《意见》提出的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监管、做好贷前调查等多项前置性金融监管要求下,预计可以有效降低此类租赁机构运营的风险性,也有效提升风险的可控性。

持续整顿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

根据住建部介绍,今年我国持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并先后召开了多次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进行部署。

今年10月,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实施方案的通知》,并要求要求各省份、40个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照部里做法,成立工作专班并指定联络员,以及建立部、省、市3级联动机制和部与40个重点城市直联工作机制。

整治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住建部指出。目前,住建部已经在11月先后通报两批通报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共计13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另根据新华社报数数据,从2019年6月1日至11月19日,全国共排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81416家,查处违法违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9197家,通报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7974起。

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将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住建部等六部门在近日联合印发《意见》——住建部在《意见》中开宗明义。

时代周报记者梳理发现,《意见》共围绕严格登记备案管理、真实发布房源信息、动态监管房源发布、规范住房租赁合同、规范租赁服务收费、管控租赁金融业务、加强租赁企业监管等方面共有十四条举措。其中意见对于中介机构房源真实性的规范,以及违规惩处最受人关注。

“在租赁市场上,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起的主要作用还是信息匹配,其核心还在于保证房源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空·白研究院创始人杨现领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意见》从信息标注、平台规范等多种方式要求中介机构发布真实信息。对房源真实性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预计线上虚假房源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张波判断。

住房租赁合同的网签备案也是其中一个重点。贝壳研究院资深分析师黄卉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住房租赁合同的网签备案是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2019年,部分城市如杭州、合肥等纷纷推出了租赁网签备案的管理措施。住房租赁合同的网签备案能够更好的保障承租人权益,承租人确保在租赁合同成立后,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获得认可,不会因房屋所有权变动而影响继续承租;同时便于规范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更加公开和透明,对规范租赁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意见》还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这一点约束二房东比较有效。”杨现领表示,“中介机构吃差价并不是突出的问题。更多小的、分散的二房东机构,才会存在利用信息沟通不顺、信息不透明的现象,存在吃差价的问题。这一点需要通过加大对这些小的、分散的机构进行检查来解决。”

多数长租公寓已越过30%底线

在另一侧面,《意见》对于住宅租赁企业的金融严监管或正在为行业敲响警钟。

《意见》要求:应当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并要求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要以合同为依据,并且需要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管。

其中在“租金贷”方面,《意见》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此外,对企业资金监管,《意见》提出:住建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意见》还对于“租金贷”占企业收入比做出了具体要求——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对此,多位专家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高收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都容易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

“2019年,部分爆雷的租赁企业由于高收低出导致资金链断裂,而长收短付则是通过租金的期限错配形成资金沉淀,部分企业挪用资金拓展房源规模,一旦资金链断裂,承租人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失。”黄卉指出。

“对于长租公寓企业来说,租金贷作为信贷资金,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在企业经营困难时候,信贷资金的杠杆会加速减少企业现金流。一旦碰上行业环境变化,叠加对租金贷的监管趋紧,会让经营困难的长租公寓企业加速爆雷。”UONE优望董事长丘运贤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租金贷”曾是租赁企业,尤其是长租公寓的“生命线”。青客公寓上市招股书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65.2%的青客公寓资金使用了租金贷。蛋壳公寓上市招股书中也披露,截至2019年前三季度,67.9%的青客公寓租客选择了租金贷的方式。

但与此同时,“租金贷”也是长租公寓暴雷的“导火索”。房东东数据统计显示,从2017年至目前共有69家长租公寓机构因资金链断裂暴雷。

受《意见》影响,接下来企业资金将会成为监管重点。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判断:“此前由于监管缺位,住房租赁企业的收入来源中租金贷比例如何并无具体数据。但既然《意见》要求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比重不超过30%,那么资金池的监管就是一个必要的方式。”

时代周报记者梳理发现,30%的生死线,各大长租公寓已经跨线太远。根据青客公寓上市招股书,青客公寓与租客的租赁期通常为26个月,其中大多数的锁定期为12个月。截至2019年6月30日,青客公寓63.1%的租金付款是由这些分期付款的贷款支付的。

随着监管号令的吹响,长租公寓或将定义成为高危企业。张大伟表示:“一旦监管资金池,那就没什么资本再愿意做长租公寓了。”

到2020年,长租公寓将进入“生死时速”。住建部对此已明确表示: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转运、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含开发区城市管理机构,下同)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房产、林业和园林、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 处置与运输第七条 转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以及道路维修、老旧小区(街巷)改造、房屋拆迁、装饰装修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除外。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报告区城市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清理完毕。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原因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减排、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等措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审批材料;

(三)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图。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书,明确处置要求以及污染防治、运输安全等责任。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三)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安排专人维护;

(四)对工地内车行道路和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五)配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备,确保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并做好泥浆、污水、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建筑垃圾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完毕,并做好清运信息登记保存工作;无法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所,并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道路维修、老旧小区(街巷)改造、房屋拆迁中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及时处置建筑垃圾,并在处置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处置情况报告区城市管理部门。

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零星建筑垃圾,业主应当按照物业公司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物业公司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合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修订)

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人才服务水平,支持各类人才在肥创新创业,为“五高地一示范”各项工作打下良好人才保障基础,现就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根据《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见附件),对我市培育或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地方级领军人才(C 类、D 类)、高级人才(E 类)进行分类认定。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规定 的 A、B、C、D、E 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中央、省属驻肥单位需要申请人才分类认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办理流程

分类认定工作通过“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 网上申报。

(一)申请对象本人和用人单位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用原件扫描制作成 PDF 格式文档)。

(二)相关材料在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单位人事部门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报送材料,打印《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并送相应受理部门。

(三)受理部门负责核对相关信息。材料不完整或上传的相 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材料完整且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一致的予以受理,并退还原件;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报送审核部门,并将《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归档 保存;待核准部门核准后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打印《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结果》。

(四)审核部门对照《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进行条件审核 工作。对未通过审核的材料,系统将向认定申请人反馈;对通过审核的材料,由申报管理系统报送核准部门。

(五)核准部门核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 个工作日),将相关数据信息保存到高层次人才分类数据库,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将认定结果反馈给认定申请人。

四、办理部门

(一)受理部门。市直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由市直单 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县(市)区、开发区所属单位申请人员材料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受理;中央、省属驻肥单 位申请人员材料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二)审核部门。《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中涉及的荣誉或奖励项目,有对应市级归口管理部门的,由该市直部门负责审核; 没有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或归口部门不明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对分类目录中属于“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认定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审核。

(三)核准部门。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负责核准 A、B、C、D 类人才和市属用人单位 E 类人才认定结果;县(市)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核准所属用人单位 E 类人才认定结果。

五、申报材料

(一)《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表格通过系 统在线填写并打印)。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合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不缴纳 社保的财政补助单位可以不提供)。

(四)来我市工作以来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五)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其它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六)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七)E类人才中拟按博士条件认定的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取得国内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2. 取得国外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 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 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八)符合《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 学术论文、任职证明等。

六、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分类认定工作常年开展,申请材料即时受理,对按目录条款申请认定的 15 个工作日办结,具体为: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报

审核部门,审核环节 5 个工作日,核准环节 5 个工作日。对按“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申请认定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七、其他事项

(一)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按规 定重新申请认定。

(二)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重新申请相 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认定资格或在申报管理 系统中注销原认定结果:

1. 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3. 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处 分期内。

4. 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执行期间。

因前款第 1、2 项情形取消认定资格的,3 年内不再受理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本办法及附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合组〔2017〕119 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公交公司电话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口到本市居住,或者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是,本市市区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除外。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办理居住登记,自愿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就业居住、依法享有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证明。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人口分布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八条 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房产、城乡建设、工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流动人口实行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信息采录等工作。第十条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为申请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等提供便利,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交通、卫生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户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三条 居住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居住事由、服务处所、****。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第十四条 在旅馆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视为居住登记。

在近亲属家中居住的流动人口,自愿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五条 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流动人口,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户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学校、培训机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户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第十七条 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户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申报变更登记;持有居住证的,居住证登记信息相应变更。

流动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更后,1个月内未申报变更登记的,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

0551-96166。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272号。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56年2月,是合肥市城市客运骨干企业。

集团内设办公室、营运管理部、安全保卫部、技术管理部、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宣传部、监察室(纪委)、法规审计部、招标办、基建办、工会等13个职能部门,下设第一至第六巴士公司、专线车队、保修公司、场站公司等9个营运生产单位。

以及物资中心、客服中心、信息管理中心、收银中心、后勤管理中心、培训中心(公交技校)、稽查总队、城建医院、站牌公司、广告公司等10个配套服务机构,拥有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2个参股子公司。

扩展资料

2018年合肥公交集团荣誉榜

1、集团公司荣获“安徽省道路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2、集团公司荣获“第十四届合肥市文明单位”。

3、集团公司荣获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状”。

4、集团公司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被评为全省“最佳社会责任报告”。

5、6路“清风线”、第一保修厂荣膺全国公交行业“企业文化建设示范点”。

6、保修公司第三保修车间小修三组荣获“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7、119路荣获“2017年度安徽省青年文明号集体”。

8、集团公司荣获由交通运输部主办的“我的公交我的城”主题活动颁发的“新能源公交创新突破企业”。

9、BRT小东门站荣获合肥市“青年文明号”标兵、B1线乘务班荣获合肥市“青年文明号”殊荣

10、集团公司荣获“2017年度12345政府服务热线优秀成员单位”。

11、集团公司评为“2017年度合肥市无线电设台先进单位”。

12、集团公司荣获合肥市2017年度职业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单位”。

13、集团公司拍摄的微**《力哥的故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微**比赛”中荣获二等奖。

14、集团公司当选为合肥市中共党史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单位。

15、集团公司荣获“2017年度全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优秀基层单位”。

16、集团公司荣获合肥市瑶海区政府颁发“2017年度瑶海区突出贡献企业”,同时荣获合肥市包河区政府颁发“2017年春运工作先进集体”。

17、集团公司荣获瑶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颁发“瑶海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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