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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还能顶替吗_高考顶替违反什么法律

tamoadmin 2024-05-24 人已围观

简介1.高考替考禁考几年2.替别人高考多年后可以举报吗3.冒名顶替三类情况不可以。信息科技这么发达的年代再加上制度公开透明化。例子:2020年6月15日,记者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获悉,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女子陈某某,高考为303分(文科),比当年文科类专科分数线低243分;在信息填报时她才发现,“陈秋媛”已经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过,并顺利毕业,而学信网上的“陈秋媛”,照片栏上是另外一个

1.高考替考禁考几年

2.替别人高考多年后可以举报吗

3.冒名顶替三类情况

高考还能顶替吗_高考顶替违反什么法律

不可以。信息科技这么发达的年代再加上制度公开透明化。

例子:

2020年6月15日,记者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获悉,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女子陈某某,高考为303分(文科),比当年文科类专科分数线低243分;

在信息填报时她才发现,“陈秋媛”已经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过,并顺利毕业,而学信网上的“陈秋媛”,照片栏上是另外一个陌生女孩的头像。

原来,在16年前,她被另外一个“陈秋媛”冒名顶替上了大学。

扩展资料:

事件处理:

6月3日,山东理工大学在其官网发布一则《关于对陈秋媛进行学历注销处理的公示》。公示称,“经过资料收集、学院联络核查和学校审核,我校2004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陈秋媛系冒名顶替入学,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校将按程序注销陈秋媛学信网学历信息。”

6月9日,山东理工大学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学校对此事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了调查组,正在全面调查核实。山东省教育厅新闻中心负责人则表示,如查实,一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高考替考禁考几年

当今的高考制度是无可替代的

近几年来,不时出现诟病和否定现行高考制度的言论,称其加剧了所谓的“应试教育”。其实这些指责都非常牵强,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在“栽赃陷害”。那些攻击和否定高考者均有着各自的动机,或者一叶障目、或者只见独木、或者哗众取宠、或者狭促偏激、或者风头作秀等等,都显得十分幼稚和苍白。特别是当今由于价值观劣变导致道德程度普遍地急剧下降、形成全社会型的严重诚信危机,以及荣辱颠倒是非混淆、考生花样百出作弊盛行之状况下,若废除高考制度必将立即地造成学生高考升学的极度混乱和失控。因为没有了规范成熟,易于操作便于监控,更接近公正的现行高考机制。无可置疑的事实表明,我们现行的高考制度是历史迄今相对而言最合理、最公正、最规范、最少弊端的,能够胜任多至数百万人的大规模选拔淘汰功能的一种衡量判定制度。即使在将来的相当长历史时期内,也不可能有优于其并足以替代的遴选机制产生。

首先,不能以“超女”的形式来取代高考。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圈子内外不时浮现“取消和废除高考制度”的鼓吹。这就很奇怪了。若是取消了高考制度,我们凭什么来决定每年几百万高中生读大学、几十万本科生“读研”?采用“超女”式的考生表演,评委打分的多轮淘汰?这不仅工作量浩大、难于组织,即便历时一年也未必能把几百万考生轮一遍。去年的没考完,今年的又来了。更重要的是它主观随意性太大,没有规范统一的评判标准,有太多的空子和漏洞可供营私舞弊却又难于制约,根本无法保证考试最基本的公正性。由各地分别主持、最多数百人参与的“超女”选拔,都是争议连连、舞弊频频、黑幕重重,安论用此方式代替“高考”?据事后揭露的问题显示,超女选拔中有的为了让家人或喜欢者胜出,不惜花大钱雇佣枪手发短信灌票。这样能保证基本的公平吗?

  其次,不能凭着手上的“老茧”上大学。在戕害心灵毒化社会的“文革”十年浩劫中,不但凭着“白卷”可以上大学,凭着手上的老茧也能上大学,根本不管有没有起码的文化基础,这种离奇、荒谬的方式曾风行一时,当时的**《春苗》中就有典型化的诠释。记得由著名演员郭振清饰演的片中角色,高举着右手大声宣布:我们农民凭着手上的老茧就能上大学。俗称“工农兵学员”的当中,就有为数不少的“老茧”大学生。历史已经证明,那时这种所谓的教育革命是劳民伤财、戕害教育、危及国本的一条绝路。今天那些借“教育革命”之名,行攻击否定高考制度之实的喧嚣,也能依稀看到当年“凭手上老茧上大学”的影子,同十年浩劫中废除高考的举动一脉相承。区别只在旗号与说辞不同罢了。

  另外,不能靠“选票”上大学。如果搞谁的选票多谁就上大学,将更加乱得一沓糊涂、不可开交。而且利用选票的方式决定存汰弃取,只适于在很局限的小范围里运用,绝对不能用在几百万的高考学生头上。这是“票选”方式所无法承受的。假设可以用选票方法也有着难以逾越的障碍。即投票者必须了解被投票的学生,但是基本上没有人能对一个学校、一个城市的所有应届毕业生了解。就是对一个班四、五十名学生相对了解的,也只有班主任等几个老师和学生们自己。这票该如何投法呢?显然是不可能的。

  第四,现行的小学中学教育本身已包涵着“素质”教育。学生的小学阶段学习较多的基础知识很有必要,这是在奠定个人素质大厦的底座。一个人不具备基本的知识,何来“素质”可言?素质决非一句空话。中学时期的学习中,素质教育的比重与日俱增。随着抽象和逻辑思维能力的提升、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他们在各科学习中的举一反三和融会贯通能力迅速提高,综合素质有了质的飞跃。这都是素质教育的结果。说现在的教育不是素质教育的人是极端不负责的,也是没有根据的信口开河。在此请教某些“专家、学者”,你们给描绘一下什么才是“素质教育”?其具体景象是个什么样子?只恐怕也说不出个子丑寅卯来。

  第五,不能把现行教育简单化地说成“应试教育”。将“应试教育”的大帽子蛮横地扣在现今教育的头上,竭尽妖魔化之能事。这是很不公正有违客观实际的。在一些人眼中,似乎只要你们的学习中有考试,就一定属于“应试教育”,折射出其底蕴之浮浅、认识之苍白、视野之狭隘、直线式思维之非科学性。其实考试只是检验和督促学生学习效果的一种手段,这种测试对于自控能力缺乏,处于发育成长阶段的学生们是必要的。把运用了“考试”手段的中小学教育一概斥之为“应试教育”,相当地滑稽和可笑。现在的高中期间要学习许多门课程,而高考的只有几门课,就是说他们还掌握了许多高考中没设考的科目知识。

  如今通过考试来检验和选拔的事情多着呢!例如公务员招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计算机等级和英语等级考试,驾照培训考试等等,不胜枚举。能说这些考试不应该,都是“应试教育”吗?倘若不考试,如何知道你驾驶技术掌握的怎样?不考试,怎么从应考者中择优录取呢?我总不能把所有的参考者全招聘为公务员吧,名额有限不需要那么多。按照某些人的意愿和逻辑废除掉考试,那只能搞出更多的“道路杀手”之类的“南郭先生”。每每听到有人出于风头和表演欲望,慷慨激昂地“痛陈”高考“弊端”时,都为其浅显幼稚感到汗颜与遗憾。诚然,当今高考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在具体的内容和操作方面尚有不断改进的空间,而且这些年来也的确与时俱进地在改进着。今天的高考和20年前、10年乃至5年前的高考,无论内容和形式都有了很大变化,此有目共睹。说到“高考”有弊端,那么请问否定高考者,在这个世界上谁又能找到“十全十美”的东西?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同在、瑜瑕并存的,人们只能是因势利导去趋益避害。而现行的高考是弊端最少的升学选拔淘汰制度,是以往和将来相当长时期里都无法替代的。这个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总而言之,现行的高考制度在规范性、公正性、广泛性、制约性和易操作性等等方面显现的优势,以及足以胜任有数十万数百万考生参与的大规模考试需要,都是已知的任何一种选拔方式所无法比拟的,是万万废除不得的。因为最现实的问题是:如果废除了高考制度,用什么来决定每年几百万高考生的录取与否?如果真的废除现今高考制度,搞出个别的什么东西来取代,各地方势必会立即面对着因高校录取引发的、浩如烟海的纷争和纠葛。不难预见届时发生的依仗权势、地位、金钱、关系等等升学造成的不公正、不合法、不道德事例,肯定要比现在多出千万倍,将严重地损及社会的安定与人际间的和谐。放着现成的、相对最优的高考方式不用,却执意要将之废除。为什么非要付出如此高昂的道德、法律、经济等社会代价呢?在还不知道如何建设的时候,就非常盲目地急于去破坏,是对广大考生和社会的极端不公正不负责。其后果必将不堪设想

替别人高考多年后可以举报吗

高考作弊禁考几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考作弊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高考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怎样判刑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款所规定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罪名应当确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近些年的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作弊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冒名顶替三类情况

可以举报。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高考冒名顶替考试的,会构成代替考试罪,会判处拘役或者管制,追诉的时效是经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冒名顶替,冒用别人的姓名,代替他去干事或窃取其权利、地位。

以高考为例,高考的冒名顶替一般有三种情况:

1、冒用应届辍学学生的学籍,自己考试,自己的成绩,考上大学,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这个特定历史时期就是往届生的高考录取比例低,考大学比较难,所以,他们往往想办法冒用或者借用更准确,他们会借用应届生的学籍,遇到学习好的,往往是学校,老师帮忙办理学籍,借用的是辍学不念的应届生学籍,这样的学生只需要一个高中毕业证,而学籍不需要了,也对他们没什么影响。很多年轻的朋友不太理解这个模式,在以前,小学毕业就辍学的大有人在,高中辍学的,哪也考不上的,很多学校都是非常普遍的。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一种求学进取的精神。

2、完全冒用身份,冒用成绩,冒用别人所有信息,完全变成一个人,这是违法犯罪腐败窝案问题,而且绝对是一条龙违法犯罪,这种情况才是真正的冒名顶替,是必须严厉查处的行为。我们应该重点关注这样的冒名顶替。

3、学习好没考好,选择复读重考,而这次高考成绩或卖或送,给人冒名顶替。这也是一种情况,通常近水楼台先得月,学校老师使用比较多,因为是考生复读,自愿放弃成绩,所以,对考生伤害不大,但是背后涉及到一系列的造假问题,也是需要严厉打击的。

中国高考依旧是中国最公正的考试之一。属于历史问题,回归历史,特定历史时期的冒名顶替,分清性质,适当处理。属于法律问题,回归法律,完全是钱权交易的腐败行为,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打击和惩治,还教育的公平,这才是真正需要打击的。属于道德问题,回归道德。出卖学籍,或者考试不理想而复读,出卖成绩。等等,是某种程度的道德问题。

文章标签: # 考试 # 高考 # 作弊